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必须明确以下事项: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晰明了,证据是否确凿且充足,犯罪性质与罪名的判定是否准确无误;
(2)是否存在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罪行以及其他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员;
(3)是否属于不应受到刑事追责的范畴;
(4)是否涉及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1)犯罪事实及情节是否清晰明了,证据是否确凿且充足,犯罪性质以及罪名的判定是否准确无误;
(2)是否存在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罪行或其他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员;
(3)该案件是否属于不应受到刑事追责的范畴;
(4)是否涉及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解析:
检察机关若未实施传唤,即意味着将不予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时,必须要传唤被告人并进行讯问之后,才能做出决定是否向法院提出公诉申请。换言之,检察机关绝不可在没有进行传唤或讯问被告人的情况下,就直接将案件提交至法院。若最终决定不予提起公诉,应公开宣读该决定且同时将不起诉决定书发送给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属单位。如被不起诉人正处于羁押状态,则应立即予以释放。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过程中,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1)犯罪事实及情节是否清晰明了,证据是否确凿且充足,犯罪性质以及罪名的认定是否准确无误;
(2)是否存在遗漏的罪行或者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范畴;
(4)是否涉及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专业解答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案件时,必须传唤并讯问被告人,否则不得提起公诉。若决定不起诉,需公开宣读决定并发送不起诉决定书。审查时需明确犯罪事实、证据、犯罪性质等,并考虑是否涉及民事诉讼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如被不起诉人处于羁押,应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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