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管辖权的转移又称移转管辖。是指基于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或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制度。《行政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效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管辖权的转移和移送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管辖权的转移和移送管辖虽然都是将行政案件由一个人民法院转给另一个人民法院,但二者有实质的区别:
(1)管辖权的转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本无管辖权的法院,其转移的是行政案件的管辖权;而移送管辖则是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不属于自己管辖但已受理的行政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移送的不是管辖权也不可能是管辖权,而只是行政案件。
(2)管辖权的转移只能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级异地人民法院之间进行,也可以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3)管辖权转移应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否则不得转移。下级人民法院只能提出管辖权转移的建议;移送管辖则不需要经过其他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
如果法院移送管辖错误应当移送有权审理案件的法院,不能直接驳回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专业解答移送管辖错误的情况,应当上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一般是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该法院管辖,这种情况不能再自行移送,移送管辖的情况同样可以申请管辖异议。
专业解答法院移送管辖错误救济途径是,对于受移送的法院认定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那么就只能上报给上级的法院进行指定管辖,不能再进行移送,这样才能保障到案件可以更快的进行办理。
专业解答如果涉及到移送级别管辖错误,首先应该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把情况高速有关的人。针对于移送管,首先是要送到有管辖的法院之中去,如果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也没有管辖权的话,那么只能交给上级人民法院进行指定法院进行处理。
专业解答法院审理管辖权异议后移送错误再次进行委托证据的诉讼,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原来受到这样的一种管辖权方面的异议的时候,都需要认真的来对相关的材料和事实来进行一个审理,然后做出决定。
专业解答对于当地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的管辖权移送决定当然是可以提出异议的,按管辖权移送到底是否是一种错误的决定并不是当事人说了算的,在提出异议以后,人民法院会对当事人的异议进行审查的,假如异议不成立,法院会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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