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倘若在职职工因购入、建设、重建、大规模整修自有住宅等需求而产生资金困难时,是完全有权利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提取相应的存储余额加以解决的。
此外,住房公积金一词在定义上除了包含国家政府机构、国有企业以及城镇集体企业等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在职员工的长期住房储蓄基金之外,也包括了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其他城镇企业乃至是各种类型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及其在职员工所缴纳的住房储蓄基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员工在购买、建设、改建以及大范围维修自有住宅时,可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
值得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乃是国家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私人企业以及其他各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非盈利性机构和社会团体等,为其在职员工所设立的长期住房储蓄基金。
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职员工在购买、修建、重建以及对其自有住房进行大规模翻新维修时,均可提取其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金额作为资金支持。在此过程中,“住房公积金”这一术语被广泛运用于描述由国家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资投资企业、城镇私有企业以及其他类型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及其在职员工所缴纳的长期性住房储蓄基金。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