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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可行使的权利不包括哪些

李* 重庆-秀山县 破产清算咨询 2024.08.19 11:02:50 311人阅读

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可行使的权利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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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重整这段时间里,你可不能随随便便就行使这些权利。比如,不能没有法院或者管理人点头,就私自卖了公司财产;也别稀里糊涂签重要合同,记得要经过允许才行;还有,不要随意豁免自己的债务,守规矩最重要。
这个时候,你们的公司管理权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这都是为了保证整个重整流程能稳妥地进行下去,同时也是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考虑的。

2024-08-19 11:5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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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破产重整这段时间里,债务人就不能随便乱来。比如他们想卖掉公司的东西,那可是不行滴。必须得经过法院或者管理人点头才行。又比如,他们要是想签个大合同,也得先问问人家答应不答应。还有就是,他们也不能随便说不要自己该得的那份钱了。所以,破产重整这段时间里,他们经营管理的权利可是会被限制住一部分的。这可都是为了保证整个重整程序能够顺利进行下去,以及保护好所有债权人的利益。

2024-08-19 11:53: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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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破产重整的关键阶段,债务人所能行使的职权范围将受到严格的限定和约束,其中包括,在未得到法院或者受托人(即管理人)的明确准许之前,存在不得擅自对企业资产进行任意处置的情况;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私自签订具有重大影响的商业合同;以及禁止在未经批准的前提下,无条件放弃自身的各项债权权益等等。在此期间,为了确保破产重整程序能够顺利推进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债务人的经营管理权通常会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与制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2024-08-19 11:51:26 回复

您好,关于破产申请是包括重整申请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破产申请是否是包括重整申请破产申请是指自己的公司在运营不下去的之后去申请的破产。重整申请是指在破产之后有想要再次起也的申请。所以两者是不可以相互混淆,也不能说谁包含了谁。重整申请也叫申请重整,是向人民提出重整请求。申请重整是有时间限定的,即指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且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重整申请是获得重整的关键一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重要内容。破产申请的意义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在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申请为准而是以受理为准。因此,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破产申请破产申请的资格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破产申请资格。例如,公司的股东、董事,不得以股东或董事名义申请公司破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可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破产申请破产申请的形式破产法第8条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采用规定的统一格式。“有关证据”是指破产申请书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证明,例如,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文件(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公民的身份证或护照等);用于证明申请事实和理由的文件(如债权人用以证明债权有效存在和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据、催款通知书等)。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一、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有哪些二者申请条件的区别(1)申请原因有别。虽然破产清算与重整都是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启动的,但破产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业仍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2)申请时间不一。重整的申请时间提前。提出破产清算,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3)申请主体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务人,债权人。但重整的申请人既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出。根据《破产法》第134条的规定,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4)申请材料要求不同。债务人申请重整的,除应提交新《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能够维持持续经营,获得经济收益以偿还债务和摆脱困境的重整可行性报告。二者过程的区别(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债权人包括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个利害关系人等均参与重整程序的进行。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一定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目的,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核减或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债券,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重整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之事业,而不限于公司本身,故必要时还可采取解散原有公司,设立第二公司,或公司分立、与其他公司合并等方法。(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对破产认得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别除权。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之优先受偿权产生的,其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是二者的重大不同之处。限制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保证债务人不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影响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重整挽救。(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只要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以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经批准,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全部表决组通过的情况下(但至少有一组通过),如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予以强制批准。可在保证反对者的优先权利和既得利益不受损害等法定条件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以避免因部分利害关系人的反对而无法进行重整。(6)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在重整中,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根据新《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制定重整计划,在重整计划批准后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这可以消除债务人对重整的因素,保障其合理的既得利益,促使其在发生债务危机时及早申请重整,以减少债权人的损失。而且,相对于由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出任的管理人,债务人更为熟悉企业的经营及业务,由其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可管理其财产,而是由管理人接管。二、破产重整的意义我国新破产法从尽力挽救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科学地设置了破产重整制度。该制度无论对参与重整程序的各参加人,还是对整个社会而言,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1、对被重整的债务人而言,债务人重整的直接目的是挽救财务状况恶劣或已暂停营业及有停业危险的公司,因其有继续经营的价值、重整的可能和必要,从而予以重整使其免予或破产,并能够清偿到期债务,使濒临破产或已达到破产界限的债务人起死回生;2、对债务人的债权人而言,若债务人重整成功,将有效避免一旦其进入破产清算所导致的债权清偿比例过低这一现象的产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最差局面的发生,有机会挽回损失。3、对社会整体利益而言的,因债务人重整的间接目的也是为保护债权人以及社会部分公众的整体利益,其中包括了职工利益,故债务人的重整成功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安定与发展。另外,从全球范围看,破产法发展的方向是更加注重企业法人特别是上市公司这样的大型公司通过重整的方式获得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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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破产重整条件包括什么?

    专业解答破产重整的条件包括企业的法人没有办法清偿已经到期的债务,并且企业的资金不能清偿企业的全部债务或者企业明显没有清偿债务的能力的情况,才可以将企业申请破产并且进行重整。

    2024.09.24 5943阅读
  •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包括什么?

    专业解答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包括:第一,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第二,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第三,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第四,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第五,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可管理其财产,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2024.09.26 2435阅读
  • 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的区别和联系包括什么?

    专业解答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的区别和联系包括:具体的目的不同、适用对象有所不同、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以及效力范围不同。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的区别主要在于破产重整比破产和解程序更复杂,但是二者都是属于都属于强制性的集体程序,均以法院批准为必要。

    2024.08.08 393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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