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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养关系建立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会产生法定的父子或母子关系,这也意味着他们在法律层面上继承了彼此的权利与义务。
至于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情况,他们仍然保持着血缘纽带的连接,但仅限于此。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亲生父母并不需要再次承担对于子女的抚养责任,同时养子女也不需要偿还给亲生父母任何形式的赡养费。这样的规定主要来源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即“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与“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中所提到的内容。前者指明,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除非收养者与送养者通过友好协商来解除了这个关系,否则任何人都不得随意解除收养关系;而后者则讲述了当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恶化,以至于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时,他们就可以协商解除该关系。倘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他们还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相关问题。
2024-08-09 15:1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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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益与责任关系方面,要明确认识到,这是因为已确立的养育关系才得以消除的。在各类养育关系建立之后,养父母及子女之间早已缔结了法律层面的亲子关系,而这其中,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仅存着生物学意义上的联系,不再具备法律上的关联性,换言之,后者无须再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同样地,作为养子女亦无需履行照料亲生父母的义务。所依循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根据该法第114条规定,在被收养者达到成年之前,收养者原则上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若双方达成合意则允许终止该种关系;对于年满8岁的养子女,应事先征询其个人意愿。如果收养者未能尽到抚养的职责,甚至有虐待或抛弃的行为侵犯到了未成年养子女的权益,那么送养人便可行使权力,请求终止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当送养人和收养人商议解除收养关系事项未果时,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此外,按照第115条规定,若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之间关系愈发恶劣、已然难以共处生活的话,他们有权协议中止收养关系。如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还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024-08-09 13:55: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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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亲子关系的存在建立于生物血缘基础之上,而抚养和赡养则是基于法律义务的结果。
然而,对于被领养儿童而言,他们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将随着收养关系的确立而消除。在完成收养手续之后,养父母与其领养的孩子之间将正式形成法定的父(母)子关系,而被领养的儿童与其亲生父母仅保持生物学层面的联系,不再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这意味着,从法律角度讲,亲生父母无需继续承担抚养被领养儿童的责任,同时,被领养儿童同样不必对生育他们的亲生父母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关于此项议题,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在被养子女达到成年之前,收养方无权单方面解除收养关系;
然而,若经收养人和送养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则允许解除收养关系。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养子女,需得到其自身同意方可解除收养关系。
另外,如果抚养方未能尽职尽责地履行抚养义务,包括存在任何形式的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侵犯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情况,送养人有权提出终止与养父母及养子女之间收养关系的请求,如双方无法就此事达成共识,可向当地司法机关寻求帮助。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还进一步强调,在养父母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养子女之间的关系日益恶化、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双方可以以协商方式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协商无果,亦可向相关法律机构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08-09 13:34:3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