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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之内,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方式,在无需实际转移土地占有权益,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手段。具体而言:
1.若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义务,债权人则享有法定权利,即将抵押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折现处理,并从中优先获取清偿款项。
2.当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设定为抵押物时,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亦应视为一并抵押给债权人。反之,若建设用地使用权已被抵押,那么该土地之上的所有建筑物亦应视为一并抵押给债权人。
3.除上述两点之外,还有其他相关事项需要注意。
2024-08-07 15:1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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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中,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行为表现为土地使用权持有者以其身份为主体债务人,且在法律许可的范畴之内,不涉及对土地占有权的转让,仅将其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之方式予以呈现。其中包括以下三点具体内容:
1.若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责任,则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块土地使用权进行估值并将其转变为金钱形式的价值,从而在得到的款项之中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权益;
2.当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被设定为抵押物时,该建筑物所占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亦应视为一并抵押给债权人。反之,若建设用地使用权已被设定为抵押物,那么该土地之上的所有建筑物亦应视为一并抵押给债权人;
3.除上述两点之外,还有其他相关规定。
2024-08-07 14:43: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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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物,出借方作为债务人可选择在法律容许的范畴之内而不进行土地占有转移,以此为债权提供担保保障。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1.当主权债务人无法按照义务约定履行债务偿还责任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定程序对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并将之转让,从所得金额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2.若建筑物已被设定抵押,那么该建筑物所占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亦应一并纳入抵押范围。反之,若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抵押,则该土地之上的所有建筑物也必须随之抵押;
3.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相关规定需要遵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2024-08-07 13:30:2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