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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卡账户金额的冻结应以其额度并不明显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为限制标准,而仅设置了最高额的冻结上限,并未规定最低额下限。换言之,只要被执行人所持有的银行卡余额没有超出尚未执行完结部分债权的金额,即使仅仅1元人民币,法官仍有权力进行相应的冻结措施。
2024-08-03 09:5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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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实践中,法院对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实施冻结措施的情况下,其所冻结金额应严格控制在执行标的金额范围之内,但只设定有最高额限制而无最低额要求。换句话说,在执行过程中,只要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余额尚未超过未执行部分的具体价款,纵使仅剩区区1元钱,法院亦可依据现行法典对该账户进行冻结处理。
2024-08-03 08:52: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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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卡帐户的金额,其规定是以不超越执行标的额为准则,只对限制最高额作了明确规定,而并无最低额之限制。这意味着,即便被执行人银行卡中的余额仅有一元,只要不超过未执行部分的数额,法院仍有权予以冻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024-08-03 07:37:4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