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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此有明文规定。据该法规中的第二十四条所述,职工在以下特定情况下,有权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备金额:
1.购置房产、兴建住房或是进行较大规模的房屋装修改造;
2.达到法定年龄BG退休年龄的人;
3.因丧失全部劳动力并且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务合同关系;
4.移民赴其他国家居住;
5.用于偿还购房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6.超过家庭工资总收入所规定的标准租金额度。
2024-08-02 09:0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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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对于用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款余额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以下六种情况下的职工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在购买、修建、翻新或大修自有住宅方面;
2、达到法定离休年龄的职工或者退休的职工;
3、由于完全失去劳动力且与工作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4、决定移民他国的职工;
5、需要偿还购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职工;
6、出租房屋租金高于家庭工资收入标准额度的职工。
2024-08-02 08:49: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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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照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条款,我们可以明晰地得知:当事人若存在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情况,就具备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的资格:
首先是购置房产、自行兴建或扩建自有住房抑或是对自有住房进行大规模修建等行为;
其次,当事人若已达到法定离休、退休年龄标准;
再者,如果当事人已经完全失去劳动能力且其劳务关系也与用人单位自然终止;以及,当当事人有意愿前往海外定居生活时;
最后,对于购房所产生的贷款利息及租金超出家庭就业收入规定比例的支付问题,都可视作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前提条件。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
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024-08-02 08:02:4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