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判决书乃由司法院依据判决之结果所编制之契约性文件;相对地,裁定书则为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在诉讼过程中处理相关程序及部分实体权益所出具的司法文件。二者在适用范围方面存在显著差别:
首先,判决书负责处理的是实体法领域中的各类问题,诸如定罪量刑等涉及实体权益的部分;
其次,裁定书主要致力于解决讼案进程中的程序性疑问,兼以对小部分实体权益进行调整,如减刑、假释等现象。其次,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数量方面:每一起司法事件所涉及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只可能存在唯一一份;
然而,裁定书却可拥有多份。
再次,在书写格式与内容方面:判决书只可用书面语体呈现,同时具备一定的格式化规定以及固有的内容构成;反观裁定书,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亦可通过口头表述进行传达。
最后,上诉与抗诉期限之内有所差异:对判决书而言,从收到之日起理应在十日内进行上诉与抗诉活动;
至于裁定书,则应在接到裁定书后五日内进行相关操作。由此可见,判决书与裁定书虽各具特色,然二者殊途同归之处在于均按照特定法定程序进行编制与签署。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判决书乃是法院根据审理结果所拟定的权威性法律文书;
然而,裁定书则属于司法机构在处理诉讼程序事项或对部分实体问题作出处理时依法制定的专门性文件。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具备以下四大特征:
首先,它们的应用场景各异。判决书通常涉及实体法律关系的终局性决定,例如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等核心环节;而裁定书的管辖范围则主要集中于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同时它亦有权限处理一小部分实体法上的事务,例如减刑、假释等。
其次,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数目上有所不同。对于每一起案件,只有一份终极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而裁定书却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出现多份。
再者,二者在撰写形式及内容限定方面也显现出显著差别。判决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格式和内容均受法规尺度限制;相比之下,裁定书却既有书面版本,也可采口头方式进行。
最后,针对如何行使上诉权和申诉权的期限,两者的标准也不尽相同。接到判决书之后十日内,应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而接到裁定书之日算起的五天之内,才可以向同级法院申请抗诉。因此,可以明确地说判决书和裁定书在结构、内容以及实际操作上都有着不尽相同的细节之处,但无论如何,它们都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制定完成的。
裁决书乃是法院按不同类别判决做出的官方文书;相较之下,裁决书则是审判机关在斡旋诉讼程序问题乃至部分实体问题时,依据法律规定而制发的法定诉讼文书。裁决书与裁决书之间主要存在以下四类显著差异:
1、对于其适用对象来说各不相同。裁决书主要处理的是实体法律关系事项,如判定罪犯是否应受定罪惩罚以及具体的刑罚额度等;裁决书集中于解决诉讼程序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类事项,同时亦涉及到一部分实体法问题,例如:犯罪分子因良好表现可获得缓刑或者假释等。
2、对于生效法律文件的数量存在差异。同一件刑事案件中,仅能产生一份生效的裁决书;
然而裁决书却可能出现数件;
3、适用的书写方式有所不同。裁决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表达,并遵循特定的格式与内容;相对而言,裁决书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两种形式;
4、上诉及抗诉期限上也有所区分。裁决书要求在上诉者收到文书后十日内提出上诉;对于裁决书来说,需要在收到裁决书后五天内发起抗诉。因此,尽管裁决书与裁决书之间存在诸多差异,但它们的制作均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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