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布征地方案之前,受征地影响的农民群众享有提出异议和请求组织听证会的权利。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级及县级人民政府审批通过之后,任何与补偿标准有分歧的被征地农民都可寻求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面进行调解;若调解失败或没有达成一致,则由批准征收土地的相关人民政府进行裁定。在此情况下,若审批征地的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其作出的裁定结果将具备法律效力且该项裁定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对于复议决定仍有不满者,他们可以同时向国务院申请做出最后裁决,或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公告宣布阶段中,法定受让土地者——即被征收农民——享有表达各种观点和立场,以及提请进行听证会的正当权益。一旦市、县人民政府对被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核准通过,但若在此过程中被征收农民对于补偿标准产生质疑,该等疑问则将交由上述政府的上级部门进行协调解决;若经过多次协调仍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最后的裁定权将赋予负责批准此项征地行动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倘若此类批准机构属于国家级的人民政府,其所作出的裁决结果则可依法申请进行一次内部复查,若对这次复查的结论仍然持有异议,当事人仍有权申请我国国务院对此问题进行最终的裁决,或者可以直接向我国最高级别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
解析:
在发布公告期内,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民有权利就征地一事提出异议,并且可请求进行听证会以阐明观点。若征地补偿安置计划已经过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那些对补偿标准持有异议的被征地农民,其争议问题应交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调解;若调解未果,则由批准征地的上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若批准征地的机关为省级、自治区级或者直辖市级人民政府,他们所做出的裁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一次复议申请;而对于复议结果表示不满意的农民,他们既能够再次申请由国务院做出最终裁判定夺,亦可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请进行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专业解答非法租赁承包土地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采取“以租代征”方式逃避拆迁补偿责任和审批程序,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范围,逃避税费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实质上是违法扩大建设用地的规模。
专业解答市级政府在合法征用公共集体土地时,必须遵循农用地转用审批、公平制定补偿方案、履行经济赔偿承诺及依法操作程序。如补偿不达标,权益受损者有权先尝试政府交涉,协商无果后可通过政府裁定或直接诉诸法院,提交相关法规和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如果集体土地未经合法审批被非法占用,当事人有权向政府反映或通过行政起诉维权。起诉流程包括原告提起诉讼、送达起诉书、通知开庭、陈述争议、审核证据、辩论、终审判决。房屋拆迁则需先获取建设项目和用地许可,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定拆迁计划,设立资金账户,提交许可证申请,发布公告,冻结拆迁,协商补偿协议,发放部分款项,最后拆除房屋。在整个过程中,都强调了合法性和程序的遵循。
专业解答中国农村存在多种土地类型,包括干旱耕地、水田、森林土地、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各类土地补偿标准如下:干旱耕地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分耕地水田和农地水田,分别补偿9万和9.9万元,森林土地和农用地每亩补偿13.8万元,集体建设用地每亩补偿13.6万元,未利用土地每亩补偿2.1万元。
专业解答从法律角度看,集体土地及单位、私人房产等不动产均属国家或集体所有,可依法征收征用。征收时,需严格遵法,支付各项费用并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确保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申请征收前,应全面调查土地现状并评估社会稳定风险,公示重要信息并听取各方意见。若多数被征地者认为补偿方案违法,政府应组织听证会并修改完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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