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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法院判决的区别

冯** 浙江-嘉兴 行政复议咨询 2024.07.30 14:57:20 382人阅读

行政复议与法院判决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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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性质属性有所不同。
1.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严谨审查,此类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的分类之一,整个流程均在行政系统内部紧密运转;
2.行政诉讼则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所施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展开的严格司法监控,具有浓厚的司法色彩。其次,受理机构各异。
1.在行政复议中,负责受理申请的机构通常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隶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例如,倘若对某县烟草局的处罚决定心存异议,可以向该县烟草专卖局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即市级(或是地区级)烟草专卖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2.然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构确定无误,那便是人民法院。再者,立案范围展现差异。
1.人民法院受理的仅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
2.复议机关受理的案件既包括行政违法的情况,同时亦包括行政处理不当时期的情形。紧接着,审查力度表现出对比度。
1.受理复议申请的部门不但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而且还需考量其合理性;
2.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仅仅进行合法性的考查,一般不会涉及到妥当性的问题,因此,行政复议的考察力度相较于行政诉讼更为深入。然后,立法依据体现出不同之处。
1.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作为判定标准;
2.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案件的审查,主要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但行政规章只能被视为辅助参考资料。最后,审理程序显得各具特色。
1.在行政复议中,基本上呈现出一级复议的趋势,且以书面审理为主导方式;
2.行政诉讼案件则需要遵循两审终审以及公开开庭审理的规定,总的来说,行政复议的程序相对简单、灵活。此外,审查范围表现出各自的独特性。
1.在行政诉讼中,采取"不诉不理"的处理方式,审查的范围仅限于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
2.然而在行政复议中,"有错必纠"的原则得以贯彻落实,这意味着复议的范围并不局限于当事人的申请。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显然大于行政诉讼。

2024-07-30 16:4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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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具备以下几方面明显差异:首先,性质迥异。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构对下达行政单位所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展开的检查,它归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内,并且所有程序都是在行政系统内部完成运作;反观行政诉讼,这实际上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构所采纳的具体行政行为施加的司法监督,本质上是一种司法行为。其次,受理机构的来源各异。
以行政复议来说,作为接受者的机构正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所属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比如,如果对于某县烟草局的处罚结论觉得不合心意,可以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市(或地区)烟草专卖局提交行政复议的申请;至于针对行政诉讼,接受处理的机构只有人民法院。再者,涉及到的案件范围大相径庭。
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的行政案件,仅限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在复议机关那边接受处理的案例,既包括行政违法事件,亦涵盖了行政不当的情形。严格程度从宽落重。接受复议申请的复议机构不仅需要审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同时还需考虑其是否妥当与否;
.然而在行政诉讼环节里,人民法院仅对行政行为的合规性进行核查,一般不会过多关注其是否适宜。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核力度显然超过行政诉讼。
依据差异显著。在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为评判标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据的法源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只做参考使用。审理流程略显不同。行政复议的实施大部分是唯一级别的复议,且以书面形式为主导。针对行政诉讼的案件,则实施的是两审终结制,且审判过程要求公开进行。
相比之下,行政复议的程序更为简化、灵活。
最后,审核范围差异极大。在行政诉讼的环节,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即只审查原告提出申诉的范围;反之,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有误必纠”是主导的原则,这代表了复议的范围并不仅限于申请人的最早申诉范围。鉴于此,行政复议的审核范围也就比行政诉讼更广。

2024-07-30 15:22: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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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以下是几点主要表现:
首先是性质层面的差距,其中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系统内部的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做出的特定行政行为展开审查,属于典型的行政行为领域,所有审视过程均在行政体系内完成;
相比之下,行政诉讼则是通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施以司法监管,属于典型的司法行为。
其次是受理主体的差异,其中行政复议的接受者通常为做出特定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
举例说明,倘若某人对某县烟草局的处罚决定表示不满,可以向该县烟草专卖局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即市级(或者地区级)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然而在行政诉讼中所涉及的受理机构,主要是人民法院。
第三点是可审理事件的范畴维度有所不同,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仅限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的情况;
但在行政复议的视野里,受理的对象既包括对于行政违法案件的处理,同时还包含对于行政决策不当的审查。第四个差异体现在审查力度方面,审查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不仅需要衡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更要考量其是否恰当;然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只关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很少会考虑其是否恰当,由于这个原因,行政复议的审查力度往往比行政诉讼大得多。
接下来是审查依据的差异,具体来说,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主要依赖: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规定并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命令作为依据;而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审查依据主要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再来看两者的审理程序,行政复议大部分呈现出一级复议的形态,且以书面复议为主轴;但是在行政诉讼的案件中,采用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的体系。
简单来说,无论从审理强度还是审理程序的复杂程度来看,行政复议普遍呈现出便捷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最后是审查范围的差异,部分体现为在行政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而在行政复议案件中,“有错必纠”的理念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涵盖面大于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2024-07-30 15:15: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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