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案件是否正式立案其实是以原告是否向法院提交了正式的公诉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为标准而定的。当这个诉讼请求以及相关证据被法院立案庭收到并且经过严格审查之后,如果发现符合立案要求,将会颁发盖有法院印章的正式的受理(或者立案)通知书。如此才能视为该案件已经正式进入审理流程之中。所以,我们需要明确区分,“诉前调解”并不等同于正式的立案手续。
是的,通常来说,唯有待我院诉讼服务中心收到阁下提交的“起诉状”以及与之相对应的若干份关键性证据材料之后,经过严谨而细致地审查,确认该等材料符合立案标准,并开具盖有本院鲜章的正式“受理(或立案)通知书”给到申请人手中,整个案件才能被严格定义为已经完成立案程序。因此,诉前调解这个环节尚未涉及到立案流程,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立案过程。
解析:
是的,仅有通过将包括“起诉状”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等在内的所有申请文件提交至法院,且经过法院立案庭审查确认这些文件符合立案标准,同时给当事人发放盖有法院公章的“立案(或受理)通知”之后,才能正式启动诉讼程序。因此,在正式诉求之前的调解过程不能视为已完成立案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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