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当该公司曾经进行过个体纳税人人员信息递送且未注明离职日期时,才会在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手机应用程序中的工作需求名单上体现出来。针对这种情况,有几种具体的处理方案可供参考:
首先,若经判断此类公司是曾聘用纳税人的机构,可以在"个人所得税"手机应用程序的个人设置中心找到并打开关于该公司的相关信息,接着在界面的右上方选择"申诉"功能,选用"曾任职务"为申诉类型,填写离开岗位的确切日期后再点击"提交",这样的话,申诉状态便会改为已经得到了妥善处理;
其次,假如发现所提及的公司属于未经聘用的企业误入,也可以在同样的位置进行操作,只不过那里需选择的申诉类型应为"没有任何职务关系",然后提交以备后查。
值得注意的是,点击完申诉之后,"个人所得税"手机应用程序内关于这方面的资料将会暂时隐去,未来的处理成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应用程序主页的提示信息,或者纳税人可以从"异议处理记录"中进行相关查询,在此过程中请务必留意相关信息。
若有关企业曾向税务机构披露过纳税人的个人信息,但在员工离职时间资料上报方面存在疏漏,则该企业将会被列于纳税人通过下载安装并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后所展现的在职与受雇信息栏之列。针对此类问题,有如下两种解决策略:
1.如若该企业为纳税人曾经任职过的单位,可在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一栏逐个浏览企业名称,在此过程中找到并选中此前曾任职的那家企业,然后在界面右上方位置点击“申诉”按钮,随之选择“曾经任职”这一情况类型作为申诉理由,并准确填写的离职日期后点击“提交”即可。此后,申诉状态会自动变更为已处理状态以方便查询。
2.倘若该企业并非纳税人实际供职过的单位,而是遭到了他人恶意窜用,同样可以参照上述操作,在任职受雇信息列表中找到此企业后点击“申诉”,随后选择申诉原因为“从未任职”,并根据事实情况填写相应的补充说明后再次点击“提交”即可。接下来,税务部门将对此展开深入调查以求公正解决此事。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对某项任职受雇信息发起了申诉,该条信息即刻从“个人所得税”APP的页面消失,直至官方给出最终处理意见为止。而结果的呈现方式基本遵循以下规程:税务机构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主页内的消息推送功能或是智能机器人咨询等途径向纳税人传达相关结果,同时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点击“异议处理记录”来实时掌握和了解处理进度及具体详情。
解析:
凡该企业曾为纳税人提供雇员个人资料信息报送服务而未申报离职日期者,该企业便会在纳税人所登录的“个人所得税”手机应用程序(App)的“任职受雇信息”栏目中呈现出来。针对此情况,提供了以下几种应对措施:
首先,若确认自己曾在此单位供职,可以先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个人中心板块找到相关的“任职受雇信息”内容,随后详细展开选中相应的企业,然后在其页面右上方点击【申诉】功能按钮,在接下来显示的弹出窗口中选择申诉类别为“曾任职单位”,并按照要求准确填写离职时间,单击【提交】按钮完成申诉流程。此后,申诉状态区域将会显示为“已处理”字样。
其次,对于曾未有过此职位经历的企业却错误地篡用了的个人信息,同样可以按照上述步骤在App内发起申诉操作。但这次需要在弹出窗口中选择“从未在该企任职”作为申诉类别,同时,为了更详尽地描述相关情况,还需在【补充说明】区域输入相关文字,最后按下【提交】按钮,以便税务部门展开进一步调查核实。
完成申诉任务后,纳税人将无法再从“个人所得税”App中查询到相应的任职受雇信息。后续处理结果,包括调查进展、处理结论等,都将会以短信形式发送至纳税人的手机号码或者通过“异议处理记录”板块供其查询。敬请密切关注这两项途径,确保及时获悉处理进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律师解析 凡该企业曾为纳税人提供雇员个人资料信息报送服务而未申报离职日期者,该企业便会在纳税人所登录的“个人所得税”手机应用程序(App)的“任职受雇信息”栏目中呈现出来。针对此情况,提供了以下几种应对措施: 首先,若确认自己曾在此单位供职,可以先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个人中心板块找到相关的“任职受雇信息”内容,随后详细展开选中相应的企业,然后在其页面右上方点击【申诉】功能按钮,在接下来显示的弹出窗口中选择申诉类别为“曾任职单位”,并按照要求准确填写离职时间,单击【提交】按钮完成申诉流程。此后,申诉状态区域将会显示为“已处理”字样。 其次,对于曾未有过此职位经历的企业却错误地篡用了的个人信息,同样可以按照上述步骤在App内发起申诉操作。但这次需要在弹出窗口中选择“从未在该企任职”作为申诉类别,同时,为了更详尽地描述相关情况,还需在【补充说明】区域输入相关文字,最后按下【提交】按钮,以便税务部门展开进一步调查核实。 完成申诉任务后,纳税人将无法再从“个人所得税”App中查询到相应的任职受雇信息。后续处理结果,包括调查进展、处理结论等,都将会以短信形式发送至纳税人的手机号码或者通过“异议处理记录”板块供其查询。确保及时获悉处理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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