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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咱先来聊聊这事儿。比如说你或者你身边的朋友出了个车祸受了伤,然后送到医院去治疗,结果,在抢救的时候突然犯了心脏毛病死掉了。那咱得先研究清楚这个心脏病发跟车祸到底有没有直接的关系。要是能证明车祸就是让他心脏病发的罪魁祸首的话,那就可能涉及到侵权的问题了。按照国家的民法典,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如果你伤害了别人,那你就得赔人家钱,包括但不仅限于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损失、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等。所以说,如果车祸真的是让受害者心脏病发的导火索,那保险公司或者开车撞人的那个人可能就得负责给这些费用买单了。但是,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说的,就是说如果是你自己同意的司机开着你的车把你给撞了,除非你也是坐在车上的人,不然法院是不会支持你的。如果受害者只是车上的乘客,而不是司机(也就是说他不是车上的人),那这条规定就不适用了。所以如果车祸真的是让受害者心脏病发的导火索,而且受害者又不是车上的人,那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开车撞人的那个人可能就得负起相应的赔偿责任了。
2024-07-24 16:2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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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有个人出了车祸,伤得很重,然后就被送去医院治疗。可是还没等到医生把他救过来,这个人就在抢救中因为心脏病突发去世了。那咱们先来看看,这个人的死跟车祸到底有没有直接的关系?要是能证明车祸就是让这个人心脏病发的罪魁祸首的话,那这事儿可就涉及到侵权了。按照我们国家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如果你伤害了别人,那你就得赔钱给人家,包括但不仅限于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贴、耽误工作挣钱的损失以及残疾人赔偿、丧葬费还有那个给去世的人的赔偿之类的。这时候,如果说车祸就是让这个人心脏病发的导火索,那保险公司或者肇事者可能就要为这些费用买单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也说了,有个特殊情况,就是说如果是你自己同意的司机开车撞了你,除非你也是车上的人,不然法院是会支持你的。如果这个受害者只是坐在车里的乘客,而不是司机(也就是说他不是车上的人),那这条规定就不适用了。所以说,如果车祸真的是让受害者心脏病发的导火索,而且受害者又不是车里的司机(也就是说他不是车上的人),那根据我们国家的民法典,肇事者可能就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4-07-24 14:44: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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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一次突如其来的车祸事故中,受害者遭遇重创后被迅速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然而,在漫长且艰辛的抢救过程中,他却不幸地因突发心脏病而离世。在此背景之下,我们需要首先明确的是受害者的离世是否与那场引发车祸的意外事件存在着直接的且不可忽视的因果联系。倘若能够证明车祸实为诱发受害者心脏病发作的诱因,那么这无疑就涉及到了侵权行为的判定范畴。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若是因人们侵犯某位个体的合法权益,导致对方身体受到了侵害,则应负责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中不仅涵盖了诸如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误工损失以及残疾赔偿金等方面的直接经济损失,更包含了丧葬费用及死亡赔偿金等严重后果带来的附加费用。鉴于此情况,如若确证车祸确为激发受害者心脏病发作的起始因素,那么保险公司乃至直接责任人或许就须履行赔偿义务。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四条规定了特殊情况的处理原则。具体而言,当投保人允许的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如导致投保人本人受到损害,则除非投保人为车辆上的本车人员,否则人民法院将支持受害人的诉讼请求。
然而,当受害人并非驾驶员身份,换言之,并非车辆上的本车人员,而是作为乘客的身份时,则该项规定并不适用于此类情形。综合以上分析,若果真能够证实车祸为促使受害者心脏病发作的主要诱因,且受害者并非车辆驾驶员(即非本车人员),那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法条规定,涉案责任人即肇事方很可能需负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4-07-24 13:42:5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