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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资诈骗罪中,犯罪行为主体的意图特征与诈骗罪相类似,即以非法手段致他人财产处于被侵占状态为特徵。这一点充分展示了罪犯的行为目标直指他人财产本身,财产成为了其犯罪过程中的唯一锁定目标。关于集资诈骗行为可能存在的欺诈性质,这一点无可置疑,确实在很大程度上易于引发误解:即只是采用骗术诱引投资者投入资金便达到集资诈骗罪的定罪标准。
然而,这样的观点是极其片面的:由于传销犯罪和集资诈骗犯罪都具备本质的欺诈特性,因此无法仅仅基于这些表象来进行二者之间的区分。事实上,除了侵犯财产型的诈骗犯罪之外,其他形式的犯罪如虚假广告罪以及串通招投标罪等等也都可能存在欺诈性质。
对于传销犯罪行为人而言,他们的主观预设目的在于通过设置特定的资格晋升体系以及层级关系,在规模化销售中攫取违法所得,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相比之下,集资诈骗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则是通过陷害、非法占据他人财产以达成自身目的。
2024-07-23 13:3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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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同属诈骗罪系的重大特性之一——以不合法地取得和占用他人财产为主要侵财动机。即,这类人的犯罪意图直接针对的便是他人的财产,将其作为犯罪活动的核心标的。就如同对待其他诈骗犯罪一样,伪装欺瞒在集资诈骗中亦占据着重要地位,无需怀疑。
同时,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容易让人们误解:只要凭借欺诈手段来吸取投资人的资金,便构成了集资诈骗罪。但是,这种观点显然存在误差:尽管传销犯罪与集资诈骗罪都存在欺诈因素,却不能仅仅依据这个特征来对两者进行明确区分。实际上,并非所有涉及欺骗的犯罪类型都会仅仅表现为简单的诈骗罪。诸如虚假广告罪、串通招投标罪等其他犯罪行为,也都或多或少体现出欺诈的特征。
对于传销犯罪而言,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往往体现在通过执行一定的注册级别、分层营销模式以获取不当利益上;而相较之下,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则更加注重利用欺诈行为骗取、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2024-07-23 12:03: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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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集资诈骗罪在本质上依然拥有着和诈骗罪类似的本质特性,即,目地在于非法侵吞、敛取他人财富。具体来讲,罪犯的行为有明确的直接攻击倾向,他们是以财产为犯罪客体进行瞄准。毫无疑问,集资诈骗行为往往存在欺骗性质。因此,我们可能会陷入一种思维误区:只要有使用欺骗手段吸引投资人注入资金的现象,就可以判定为集资诈骗罪。
然而,这种认识其实是错误的:我们应该清楚区分,传销犯罪与集资诈骗犯罪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欺骗行为。但单凭这个原因,无法准确地区分二者。实际上,并非所有涉及欺骗性质的犯罪类型都局限于诈骗罪,还有诸如虚假广告罪,串通招投标罪等犯罪行为也都包含相似的欺骗行为。
第二部分,我们需要注意到,传销犯罪罪犯的主观意图是籍由建立资格认证制度以及层级系统等销售方式,追求非法利益;相比之下,集资诈骗犯罪罪犯的主观意图则明显指向欺骗他人钱财,以非法手段据为己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4-07-23 10:53:3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