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而言,留置与质押的区别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留置特指一种法定的担保形式,其基础并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共识,相反地,留置权的形成完全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在质押环节中,各方必须就相关事宜达成共识,所以说,质押实际上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合意的产物。
其次,在法律层面上,留置权与质押权所涉及的相同问题之客体并不尽然相同。
具体来说,质权的标的既涵盖了诸如货物等传统意义上的动产,同时也包括可供支配的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法定权益;
然而,留置权的标的范围则被限定在动产这个概念之上。
在定义上,二者之间存在三个方面的差异:
首先,留置这种担保形式并非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的共识,其设立取决于严格的法律规定,无需任何意思表示,亦即留置权具有法定性。相比之下,质押作为协议性的担保措施,其成立必须以各方当事人明确同意为前提条件,体现了质押以合意为基础的属性。
其次,留置权与质押权之间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存在着显著差距。质权的标的物范围广泛,不仅包括实物资产,而且涵盖了各类财产权利;
然而,留置权的标的物却仅限于具有流通价值的动产类型。
解析:
在留置与质押之间存在以下显著差异:
首先,留置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担保手段,无需经过双方协议即能生效,其效力的产生并非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是源于国家制定法的明确授权。相较之下,质押的设立则必须得到当事人间的合意支持,它是私法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其次,两者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有所不同。质权所能够支配的标的物不仅限于动产,还可以包括各种形式的财产权利;
然而,留置权的标的范围则仅局限于动产领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专业解答质押权和抵押权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专业解答(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并无需移转占有。(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
专业解答质押与抵押主要区别在担保物、占管方式、效力及处置权。抵押物多为不动产,如房产,占管权不转移;而质押物为动产,如存款单或机械设备,占管权转移。抵押效力有限,需法院裁定处置;质押则债权人可直接处理,无需法院介入。
专业解答质权与留置权的主要差异在于:质权基于双方自愿约定,债务到期未偿时债权人可强制执行;而留置权由成文法规定,债务到期未偿时需遵法程实施权力,且债务人提供替代性担保时留置权失效。两者在设立条件、占有要求、法律关系客体处理及失效方式上均有所不同。
专业解答质权与抵押权在担保标的、成立要素、担保功能、实施工具和优先顺序等方面均有所区别。质权基于动产和权利的转移占有,抵押权则针对不动产和特定动产。质权成立需转移占有,抵押权则需登记。质权可留置标的物,抵押权则主要通过优先受偿实现担保。实施时,质权人可自行处置财产,抵押权人需通过法院拍卖等方式受偿。在同一标的物上,已登记的抵押权优于未登记的质权,而未登记的抵押权则遵循先设立者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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