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五百三十八条及第五百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若债务人出于恶意目的故意转移其名下财产,从而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那么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债务人所实施的相关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主张撤销债务人的无偿赠与或其他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不公平公正的交易行为,以确保自身的债权利益免受进一步的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及第五百三十九条的相关法律条款,当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故意实施了擅自处置财产的行为,使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时,债权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债务人的此种不当行为。在此过程中,债权人可以针对债务人的无偿赠予或以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方式进行交易等行为进行撤销申请,以确保自身的债权能够得到充分维护并避免遭受进一步的损失。
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特别是第五百三十八条以及第五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当债务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威胁到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在此种情形之下,债权人有权主张撤销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或者对那些明显不合理、不公正的交易行为进行撤销,从而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债权权益,防止因债务人的不当行为而遭受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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