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刑事拘留长达三十七日并非必然导致入狱服刑。此项指代的是在侦查阶段对于涉嫌违法行为者所实施的强制性措施,其最长期限可达三十日,再加上提请批准逮捕所需的时间,总计时长可能会达到三十七日之久。在此期间内,公安部门将全力以赴地搜集相关证据,若经判断确有逮捕之必要,则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进行逮捕。而检察机关在经过审慎评估之后,将会作出是否予以逮捕的决定。一旦被捕,该案件便将步入起诉与审判的阶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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