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传唤并非必定触发刑事拘留的程序段。刑事传唤旨在展开对犯罪活动的深度调查,其极限时长为24个自然小时。若在此期限内确认有必要对疑犯施加强制处罚,例如拘留,那么相关公安机构有权依据实际情况与证据搜集作业的进展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刑事拘留手续。
然而,关于拘留手续的实施时间以及每次拘留期的间隔长度并无明确规定,须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及证据搜集的进度进行调整。在做出拘留决定后,应当在24个自然小时内完成部署,同时将该决定通知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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