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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我国现行刑事司法体系中,若刑事拘留期限达到三十日,调查机关通常需要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正式申请,请求批捕嫌犯。
然而,在经过审慎考虑后,倘若调查机关认为嫌犯的行为并未触犯相关法律条文,或者认为并无必要对其采取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他们有权做出释放嫌犯或是更改强制措施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涉嫌人或其亲属拥有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了解案件进度以及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024-07-08 11:27: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