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山西法律咨询 > 吕梁法律咨询 > 吕梁刑事处罚辩护法律咨询 > 可以打电话吗?这样比较方便?

可以打电话吗?这样比较方便?

ask****579 山西-吕梁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4.07.07 20:12:39 455人阅读

可以打电话吗?这样比较方便

其他人都在看:
吕梁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吕梁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最佳回复
咨询我
1336360940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陕西-西安 咨询解答:78437条

您好,我是刑事律师,可以找我

2024-07-07 20:32:21 回复
咨询我
1569867659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山西-吕梁 咨询解答:579条

可以打电话咨询会方便点

2024-07-08 14:46:01 回复
咨询我
1503403156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山西-太原 咨询解答:12537条

您好,你是什么类型的案件 ?

2024-07-08 11:05:14 回复
地区:重庆-铜梁区 咨询解答:36162条

怎么个情况怎么回事的啊

2024-07-07 20:35:51 回复

通话记录可以作为外遇的证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而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因而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关键在于该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的问题。实践中,对证据的审查认定较为严格,从认定的情况看,认定一方出轨的证据形式一般有:1.当事人自认的曾经发生过出轨过错行为的保证书、悔过书、道歉信等书面证据;2.直接证明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照片、视频资料,开房记录;3.实名认证能够查证属实的电话记录、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相关内容等。往往需要多种证据予以佐证。、偷录得到的证据,没有法律效力,还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