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要件,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它通常被认为是行为人的故意犯罪。换句话说,即使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他/她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下,无论是针对醉酒驾车、追逐竞驶等危险行为的有意为之,还是对此类行为的坚决否定,都是在说他们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以及这些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因此,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裁决,我们必须认真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和其对自己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