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如此,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倘若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通过合法或非法手段收取、索要或接受了他人财物,且在此过程中为他人提供了某种利益关系,那么这种行为便可被定性为受贿罪。其中的“他人”一词所指范围广泛,部属也是这一范畴中的成员之一。假如公职人员在明知部属存在请托事项的情况下,仍然收取其所赠财物,并且为其谋求到了相应的利益,那么这种行为便极有可能构成受贿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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