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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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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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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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倘若在商场或超市未支付相应款项即擅自取走所选商品,这一举动有可能被视为盗窃之嫌。对于此类盗窃犯罪的司法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盗窃犯罪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条例,应以盗窃公私财物的实际价值作为衡量依据。具体来说,若该财物价值介于1,000元到3,000元之间、3万元到10万元之间以及30万元到50万元之间,则可分别视作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立案标准可能会因为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而有所区别,通常情况下,其范围大致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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