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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一元也构成抢劫罪吗

王* 江西-九江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4.07.07 12:00:00 419人阅读

抢一元也构成抢劫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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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确实如此,即便是仅仅对他人进行1元钱的财物侵犯,也有可能构成抢劫罪。然而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体系中,我们并不能单纯地将犯罪金额作为衡量某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唯一标准,而应该更加关注该行为中所体现出的暴力、胁迫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其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非法手段。因此,哪怕犯罪金额微不足道,只要存在抢劫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就有很大可能会触犯抢劫罪这一严重的刑事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024-07-07 12:01:00 回复

公诉机关及一审法院不认为上诉人龚×等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是正确的。因为抢劫罪是侵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犯罪,非法占有公私财产是构成抢劫罪的主要客体之一。赌资虽然可以成为抢劫的对象,但上诉人龚×等仅以所输赌资为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故意。尽管在抢回赌资的过程中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但与一般抢劫罪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主观意图不同,客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其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抢劫罪名不能成立。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行为人以其所输或所赢赌资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同样的道理,上诉人龚×等人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同样是侵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犯罪,非法占有公私财产同样是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客体之一。赌资虽然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的对象,但上诉人龚×等仅以所输赌资为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故意。尽管在夺回赌资的过程中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但属于事出有因,上诉人龚×的目的是夺回自己所输赌资,与一般敲诈勒索罪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主观意图不同,客观上确实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其行为同样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显而易见,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龚×等人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夺回赌资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但构成敲诈勒索罪并判处龚××有期徒刑七年显然是错误的,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纠正。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上诉人龚×等人的行为构成的是非法拘禁罪且系累犯(龚×曾于2001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作出(2005)景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一、撤消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05)珠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结论:行为人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夺回所输(或所赢)赌资既不构成抢劫罪,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中所谓的“其他犯罪”指的不应当是敲诈勒索罪,因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要件和构成抢劫罪的主、客观要件非常类似,如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行为等等。“其他犯罪”指的应当是非法拘禁罪或故意伤害罪等,即行为人在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夺回所输(或所赢)赌资时,如果采取了非法拘禁的方式或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了伤害等,应当承担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刑事责任。以上是你提出索要赌资既不构成抢劫罪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是怎么回事问题的解答,希望您能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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