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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监视居住状态下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的规则相对较为宽泛。通常情况下,律师只需具备三类凭证(即律师执业证书、由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提供的委托代理协议或是法律援助公函)便可在当事人被拒绝会见的任何时刻与其进行会面,且不会受到时间或者次数的限制,同时也无需经过侦查机构的批准。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可能需要事先与负责案件处理的相关部门进行协商,以确定会见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2024-07-07 11:5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