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遭受到他人胁迫并被迫办理银行卡且被指控触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的人士来说,终端的刑事制裁措施往往依据案件的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衡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人是在受他人暴力威胁或者不当压力的情境下被动地参与相关违法行为,那么,法院在进行审判时可能会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其是否从中获取经济利益、是否对犯罪活动产生实质性的推动作用等多方面因素,从而给予其较为轻微的刑事惩罚,甚至有可能免除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发落。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仍需要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综合考量后才能做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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