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实施刑事拘留后,公安机构应当在拘留当日起算的第三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实施逮捕,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一至四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提请逮捕的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在此期间,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然而,从拘留到法院立案审理的具体时间会因为案件的复杂程度而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遇到案情复杂且期限届满仍无法结束的案件,可以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将侦查羁押期限延长一个月。此后,若情况仍然需要延长,也可依法进行相应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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