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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信用卡透支诈骗罪,该罪名往往牵涉到恶意透支这一严重违法行为,即持有信用卡的当事人在未经授权或者超出核定额度以及还款期限的情况下进行透支,并且在接收到发卡银行发出的有效催款通知后,经过至少两个合理次数的催缴,超过三个自然月仍然未偿还所欠款项。关于此类案件的立案标准,通常会以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作为前提条件,而具体的数额则需要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来加以确定。举例来说,在某些特定区域内,涉案金额可能被设定为五万元人民币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7-06 12:54: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