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行政拘留并不适合采用取保候审之策略。此种法律手段为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用的一项强制性措施,主要针对那些可能会被判以管制、拘役或适用独立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那些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行政拘留作为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的一种惩戒措施,并非刑事责任的范畴,因此并不适宜采用取保候审这种方式来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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