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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关通常会在拘留期结束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其进行批准逮捕。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则可以适当延长一至四个自然日。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请求批捕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申请书后,将会在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024-07-05 11:59: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