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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民事权利之诉讼时效期间定为三年,自权利人知晓或理应明了自身权益受损及债务人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若期限超过二十年,则经人民法院裁决不予保护,但如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可依权利人之申请酌情予以延长。在欠款未予归还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责任。若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之后三年内未提出诉讼,且无其他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能无法对其权益进行有效保护。然而,若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起诉讼,债务人不得以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拒绝还款。债权人可通过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债务尚未清偿的事实,以及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已经采取相应措施追索债务等方式,来证实其权益并未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债务人不能仅凭拖延便能逃避债务偿还责任。债权人务必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可能会失去通过法律途径追索债务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4-07-05 09:39: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