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如此,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之中,明确地规定了即便债务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作为债权人,他们有权依据法定程序向当地司法机构提起诉讼,以求得到应得的赔偿。
同时,特殊情形下,即使是债务方仅存的唯一一处住所,亦可能面临着强制执行的风险。在此过程中,司法机关会充分尊重并保护债务方的基本居住权益,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绝对的豁免。若该住所的价值明显超过了债务方及其家人维持正常生活所需的标准,或者存在其他试图逃避执行的不当行为,那么司法机关便有可能依法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超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执行。
专业解答在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框架之下,若借款方未能全额偿还拖欠的债务,无论其名下是否仅拥有唯一的住宅,债权人都可发起诉讼。在此过程中,如被执行人未能遵守法律规定中应尽到的义务,那么法院是有权利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手段的,这些手段不仅包括限制其出国行为,同时也可以将被执行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录入信用管理系统,甚至将其应当承担的义务未得到履行的相关信息公诸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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