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律师有法定资格前往监所面见囚犯。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有权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性见与通讯。除此之外,其他辩护人为达成特定辩护目的,经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同样享有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性见与通讯的权利。这一条款的设立,既保证了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应有的权利,同时也为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使得他们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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