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安系统实施刑事拘留之后,通常情况下,都会按照流程将相关案件转交由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的工作处理。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若公安部门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并判定其需被逮捕时,应于拘留之时起算的三日内,向检察院提交申请批准逮捕的书面材料;如遇特殊情况,则可将此期限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其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因此,虽然刑事拘留后并不意味着能够立即上报检察院,但公安机关必定会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依法依规地完成相关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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