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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取保候审的适用程序有哪些

张* 江西-九江 取保候审咨询 2024.07.02 17:36:00 331人阅读

严格取保候审的适用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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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背景下,对于取保候审这一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重要环节:首先,侦查机构(例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等)如果判定某嫌疑人或被告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准入标准,便可按照相应程序提交书面申请;其次,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将负责对该申请进行严谨认真的审查判断,旨在确认申请人所要求的取保候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所设定的法定条件;再次,在经过前述审查后,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还需要选择合适的保证方式,即采取交纳保证金的方式或者指定保证人为被告人提供担保,藉此确保当事人在被取保候审之后能够按照法律程序随时接受传唤,配合调查工作;最后,在决定对当事人实行取保候审之后,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当事人以及保证人送达相关的决定文书,同时明确告知他们各自应尽的义务。此外,在当事人被取保候审期间,他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而侦查机构或法院也会依法对其实施必要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024-07-02 17:37:00 回复

第一条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等规定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不得因指令再审而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人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第三条虽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审:(一)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二)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三)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四)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五)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或裁量权行使标准的;(六)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第四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第五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二)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三)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五)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第六条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应当在裁定书中阐明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第七条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对方当事人在再审庭审辩论终结前也提出再审请求的,应一并审理和裁判。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构成另案诉讼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第八条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原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变更其在原审中的诉讼主张、质证及辩论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理由不成立或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审判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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