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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公安机关将需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呈报人民检察院请求批准逮捕,该期限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最多可延长至七个自然日。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逮捕申请期限则有可能被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在此期间,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之日起七个自然日内,对是否批准逮捕做出最终决定。因此,自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之日起计算,其家属通常会在十天至三十七天之内收到有关逮捕的正式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024-07-01 10:29: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