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取保候审这一环节,谅解书并非绝对的必要条件。此项规定源自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原则,主要基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威胁进行判断与衡量。审判机关,如法院或检察院,将全面考虑到案件本身的严重程度,以及嫌疑犯自身的人身风险,以及其对于自身错误行为的反思态度等多重因素,以决定是否予以实施取保候审举措。相较之下,谅解书在量刑阶段或者和解程序中往往具有更显著的作用,但对于取保候审而言,却并非必须的要素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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