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刑事案件的代理过程中,一位辩护律师接触被告人通常需要遵循如下五个基本步骤:
首先,是接受被告人或者其亲属的委托;
其次,需要向看守所递交有关执业资质的证书、律所出具的相关函件、以及律师服务合同等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向看守机关提出会见请求,明确告知会见的被告人姓名以及涉及的案件原因等具体事宜;接下来,看守所在收到申请之后,应当在48小时之内作出相应的安排,并且在会见过程中,被告人的谈话内容不会被监听或者录像;
最后,律师将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与被告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深入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同时为被告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侦查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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