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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寻衅滋事”的法律概念,主要涉及到任何肆意挑衅,甚至对他人进行随意性的殴打、骚扰,亦或是任意地损毁或侵占公私财产,以及在公共场所制造混乱、起哄会闹,这些都可能严重地破坏社会秩序。而寻衅滋事罪这宗罪名的构成要件则有以下四个细节:
首先,关于本罪名所侵害的客体——即公共秩序。这里的公共秩序不仅包括公共场所的正常运行秩序,同时也涵盖了我们日常生活中所应遵循的共同准则。
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本罪名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甚至对无辜者进行殴打伤害,肆意挑衅,横行霸道,从而破坏公共秩序。
再者,从犯罪主体的角度看,本罪名的实施者可以是任何一位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本罪名的成立必须是基于故意的心态,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公然藐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的公序良俗,其动机往往是通过寻衅滋事的行为来寻求精神上的刺激,以弥补内心的空虚感。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024-06-24 10:59: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