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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要指控被告人犯有拐卖儿童罪需提供以下关键证据:
第一,证明被告人具有以出卖其所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的儿童并以此牟取非法利益之主观故意的充足证据;
其次,需提供证明被告人为实现上述目的,曾从事诸如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采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手段控制儿童,以及对婴幼儿进行盗窃等犯罪活动中的任何一种行为的具体证据;
再次,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拐卖的对象为年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最后,还需提供能够证明被告人具备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2024-06-23 15:54: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