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大多数情形下,对于挪用虚拟返券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之争议,主要取决于这些返券是否拥有实际的经济价值并可视为企业财产。若虚拟返券可以兑换为现金或者等价物,然后再被行为人擅自挪作他用,这无疑会对企业的正常运作产生重要影响,此时,我们便有足够理由怀疑该行为已经触犯了挪用资金罪。
然而,具体的判断仍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进行分析,例如,行为人所挪用的金额大小、其挪用的目的以及这种行为的持续时间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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