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对于强奸罪的刑事追究,最长时限为二十年。
如若超过二十年后仍需进行追诉的,则需报请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刑事案件经过以下期限后将不予追诉:
(1)针对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罪犯,其刑事责任经过五年之后便已过追诉时限;
(2)针对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但不足十年的罪犯,其刑事责任经过十年之后便已过追诉时限;
(3)针对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罪犯,其刑事责任经过十五年之后便已过追诉时限;
(4)针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罪犯,其刑事责任经过二十年之后便已过追诉时限。
然而,若在二十年期满后发现仍然有必要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刑事追究的,应当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核准后予以实施。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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