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贪污受贿罪的自首与立功制度,其核心宗旨在于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设定适度的减轻或从轻处罚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六十七条中明确指出,被告人能够自动投案并且针对自身所犯罪行进行如实陈述的,属于自首行为。针对具备自首情节的被告人,司法机关可依据具体情况,从轻或减轻刑罚。如果被告人的罪行轻微,甚至可以考虑免于刑事处罚。而在第七十八条中,法律进一步规定,被告人如能主动揭露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案件得以成功侦破等具有立功表现的,同样可以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若被告人的立功表现达到重大程度,甚至可以获得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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