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名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在以下情况之一出现时,可考虑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若其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应考虑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及行为可能导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实施取保候审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同样也应考虑采用该策略;
再者,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又或是正值孕期或者正为哺乳期的妇女,其采取取保候审亦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那么这种情况下也应该考虑对其实施取保候审;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仍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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