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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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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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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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普通类型的抢劫犯罪与加重情节的抢劫犯罪皆包含在内。
其中,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抢劫、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实施抢劫、连续多次进行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大到足以引起公众关注程度,以及抢劫直接导致他人重伤乃至死亡、假扮成军警人员进行抢劫以及持有枪支进行抢劫等情况都属于加重型抢劫罪的范畴。
2.任何年满14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主体。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者、管理者当场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夺取公私财产的行为。抢劫罪中的暴力,是指对受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强制,通过这种方式来消除受害人的抵抗,进而达到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此处所说的“其他手段”,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暴力、威胁手段之外,采用其他能够让受害人无法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手段。同样地,任何年满14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主体。在抢劫过程中,若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致使他人重伤甚至死亡,则不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也不应将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合并处罚,而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然而,如果行为人因复仇或其他个人原因伤害或杀害受害人后,趁机将其财物据为己有的,则不应以抢劫罪论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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