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解析: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都拥有决定实施取保候审的权力。所谓的取保候审,乃相关法律明文规定的一项刑事强制措施。此举主要是为了确保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诸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那些尚未被正式逮捕,或者在逮捕之后有必要转变为其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有效管控。具体而言,这种措施是通过命令这些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适当的保证金,并且为之提供书面保证书,以保证他们能在传唤时随时应传。以此方式来避免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同时也可以暂时解除对他们的羁押。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2024-06-17 11:0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