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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对于实施绑架行为导致被绑架者死亡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绑架罪,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还须依法剥夺其个人全部财产。
2.绑架罪,是指行为人为达到勒索财务或满足自身其它非法需求的目的,利用被绑架者的近亲或其他相关人员高度关注被绑架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状况的心理特征,采用暴力手段、威胁恐吓或药物麻醉等方式,强行控制他人的行为。
其中,致使被绑架者死亡是指行为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者最终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联性,行为人对此种死亡结果至少应承担过失的法律责任。若被绑架者的死亡与行为人的绑架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联系,则该死亡结果对于行为人来说应视为意外事件。例如,被害者因自行吸烟引发火灾而不幸身亡,我们无法要求实施绑架行为的罪犯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又如,被绑架者的亲属由于精神遭受重大打击而选择自杀,此种情况亦不应纳入绑架“致人死亡”的范畴之内。
3.杀害被绑架者,是指在绑架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故意心态,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恶劣行径。此类杀害行为从根本性质上讲属于典型的故意杀人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将其独立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是将其视为主要犯罪行为——绑架行为的附属部分,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进行处罚,无需实行数罪并罚。理论界将这类现象称为包容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024-06-15 16:33: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