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举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雇主与受聘者具有在劳动聘用协定中制定试用期的权利。在这个试用期中,该期间被视为劳动协议期限的一部分内。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及政策规定,企业有义务为其员工提供五项社会保险福利,而试用期亦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劳动协议期限之一,因此,在试用期内未向员工提供五项社会保险福利的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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