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下列情况可以被视为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行为:
1.为开设赌场活动提供赌博机器、资金、场地以及技术支援和资金结算支持的行为;
2.接受他人聘请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工作,并与开设赌场者分享所得利润的情况;
3.为了扩大赌场影响力,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流,同时收取返点及手续费的行为;
4.参与赌场管理工作且领取高额固定薪酬的行为;
5.为开设赌场活动提供其他直接协助的情况。以上涉及到的人员,他们在明知他人正在利用赌博机器进行非法赌博活动的前提下,有的人选择为其提供开设赌场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有的人为赌场组织客源并从中获取利益,还有的人接受其雇佣从事直接协助的行为,所有这些行为均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